陆丰政协网: www.lfszx.gov.cn 发布时间:2017-01-19 发布者: 字体:大 | 中 | 小
徐茜
近读史式先生《从宋太祖的“誓碑”说起》一文(载《同舟共进》2002年第10期第37页)感慨良多。文章谈到:“史书记载:宋太祖在太庙中立了一块“誓碑”。碑上说“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这就是说:要礼遇士大夫,士大夫做错了事,说错了话,也不能叛死刑;特别是要保护“上书言事人”(也就是大胆进言者,提意见者,提建议者),就是说错了,提错了,也绝不能杀头。宋太祖这样说了,也确实这样做了;不仅他自己这样做了,他的子孙也这样做了。至少终北宋之世,100多年中没有杀过一个“上书言事人”。
文章接着说:“‘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这些话人人会说;‘让人家说话,天不会塌下来’的道理人人都懂:为什么文字狱花样翻新,连绵不绝,为什么‘上书言事人’一再被杀头,不仅人头滚滚,而且株连九族,株连十族!1000年前已经能够做到的事,为什么后代反而做不到了?难道人类的历史在某些方面竟然是倒退了,而且是大踏步倒退!”
果不其然,曾几何时,陈甦、陈前兄弟二人不就是因为上书言事和受株连而导致灭顶之灾吗?
那是公元一千九百五十六年间,陆丰县总工会主席陈前根据当时陆丰地方的工作情况和干部情况向中央写过一次报告。报告原稿因陈前已辞世,散失无存。日前我在整理陈甦(我的已故丈夫,是陈前的哥哥)遗墨时,发现陈前在1974年间有一封给陈甦的信,信中有涉及1956年间他给中央上书言事的动机、目的和主要内容,以及就上书中央问题对个人思想认识的剖析等等,这里仅就有关部分摘录如次:
兄:
…………
一九五六年,当时是在什么情况下,促使我直接向中央写一封信?当时的陆丰情况是:各项工作处于落后的局面,某些区乡出现严重退社,领导脱离群众,干部队伍之间的关系紧张(外来干部与地方干部不团结),地方干部受排斥,产生不安心在本县工作,外来干部存在居功骄傲,组织上的宗派主义,这些都直接使党在陆丰的事业受到影响。
当时在我个人思想来说,出发点希望上级党委扭转陆丰的落后局面,使党在这个地区的事业搞得好。当然里面也会夹杂着个人情绪,认为土改整队至土改后一段时间简直是外来干部整地方干部。当时我本着按党章规定,以一个共产党员的身份,把自己的意见,坦率而直接地向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直接反映情况。从干部问题反映出陆丰地区组织上的宗派主义倾向。信中具体指出,二十余名县委委员中地方干部只存在3—4名,而且是一般成员。土改前后全县18名区长受撤职的14名,基层至县级所有单位机关都一律换上外来干部任正职。指出一些长期在革命斗争中与当地群众有着密切联系,熟悉地方情况,对革命事业忠心耿耿的得力的本地干部被调走。(如江水、吴江、达忠等)反映了受排斥和在处理上打击一大片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在信中在肯定了由部队和南下的大部分干部立场坚定、斗争性强的长处,同时也指出小部分外来干部存在居功骄傲,认为天下是老子打出来的,看不起本地干部。信中具体提到如交通科长领着高工资整天溜大街,不干工作,认为有功,入城图享受。县上会个别干部整天闹着要回北方,不愿在南方上作。也提到县酒厂厂长作风不好,工人反映他特权,动不动说工人调皮捣蛋,用开除作威胁,造成工人反感,干群关系紧张。
记得我在信中曾引用毛主席关于干部问题、干部政策方面的某些教导,好像是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自己在信中对导致干部不团结关系搞不好,形成陆丰工作落后局面打不开的主要责任这点,我认为是外来干部要负主要责任。信中最后建议中央对此情况望做调查研究。给中央的信发出不久,就收到中共中央办公厅的答复函。内容肯定了我所反映的情况很好,有研究价值,待责成有关部门作调查研究,并请今后多作反映等。
现在分析起来,1956年我给中央一信总方面是如实反映情况,出发点是为革命。由于自己经历浅,受革命锻炼的时间短,对党的历史缺乏学习,看问题难免存在片面性,认识上和在某些语气上必然有些不当之处,有些提法需一分为二。如认为海陆人民有着光荣的革命历史,党在这个地区培养出不少干部……这样的提法是否带有地方主义情绪呢?等等。
然而,俗语说“告官如打虎”,自己只凭热情向中央反映情况,未考虑到越级揭发问题,将会产生的效果怎样?丝毫没有计较到个人的得失。事实是后来中央把信函转到县委,宗派主义者把我看为眼中钉,肉中刺,导致58年他们乘机对我们进行一场严重的打击、报复。在打击一大片的错误路线“大胆怀疑”的口号下多少干部吃了亏。这种情况,在广东若干年来恐怕不是个别现象,海陆丰的老干部几乎垮了百分之九十。
在劳改场时候,当管教干部看到我的申诉报告之后,曾有一位干事(公安干部),对我谈过一次话,他说:作为党的公安机关经常也有责任注意到冤案和错案。他在谈话中具体指出我在信件的某些语气上不够注意。他又向我说明劳动场关于我的档案材料全部是抄来的,没有原始凭证……很明显,58年在处理我时,无限上纲,将我给中央的信和内容作了断章取义,采取部分歪曲词意作为处理材料。联系想到两年前县政工组长(时任县武装部主要领导),在一次县干部政工会议上无指名的指出:有一位受过处理的领导干部如何找他调查家庭成分问题。其实,此人的问题成分不成分关系不大,主要是右派嘛。他在会上讲到这一例子时,回头问了一下专案办公室一位副主任:“他是不是右派?”得到回答:“是”。无疑,58年他们不但把我扣上支持地主家庭反攻倒算,定罪判决处理。而且在处理的内部材料中把我划定为“极右”处理,将我给中央的信,运用某些摘录扣上对党的污蔑和攻击。县政工组长在会上带“警告式”的说,如今后再去找他闹,就给戴回帽子……在此之前,他对我给县委的报告和我给他的信要求调查落实得来的答复是:以政工组的名义说过去的处理是完全正确的。要我接受贫下中农的教育……
假使我给中央一信在某段语气上有错误部分,也不至成为敌我问题,更不能当作极右分子判刑吧!这明显是一起带个人成见的打击报复案件。
……
映 晖
74.5.11
(注:映晖是陈前的曾用名,此信写于陈前给中央上书的18年后逝世前21个月)。
现在看来,陈前当年给中央上书言事,充分表现出一个正直的共产党人对党、对革命事业的忠诚热爱和高度的责任感。他针对当时陆丰地区的工作情况和干部情况以大量事例揭露矛盾,指陈要害,无私无畏,仗义执言。报告着重指出当时陆丰工作落后,局而打不开的根本原因和症结所在,主要是由于某些当权者存在组织上宗派主义和居功骄傲,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官僚主义作风所造成。报告内容对于探讨、分析建国初期,土改整队前后一段时间陆丰地方的工作情况,尤其是干部问题,诸如军地(军队干部与地方干部)关系,外来干部与本地干部关系,干部政策,干部作风以至工会工作等等都有一定的参考研究价值。我们相信每个当年在陆丰工作过的同志都会知道陆丰在土改整队前后干部队伍中存在一些很不正常的现象。他(她)们当中许多同志在战争年代舍生忘死浴血沙场,与人民群众血肉相连,没拿群众一针一线,全国解放后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呕心沥血,焚膏继晷,一头扑在事业上,不求升官发财。就是一些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的同志,也是由于崇奉信仰,追求真理,渴望自由解放,毅然背叛剥削阶级家庭而投身到革命队伍的大家庭中来。然而上述这些热血青年,许多人却在顷刻之间被视如寇仇,或撤职或开除。如我的几个二十出头思想纯洁,初中时期的同学吴小影等,当时都在甲子镇工作。就只是因为出身、社关的关系,就被集中起来训话说:“现在是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时期,你们这些人不要做绊脚石,回家去好好劳动生产,不要乱说乱动,以后每三天要向镇政府汇报一次情况……”就这样一脚踢走了。由于干部队伍的动荡,因之县里工作也裹足不前。为此当时的陈前便萌发了直接向中央打报告反映情况的念头,并在1956年付诸实践。谁料由此却闯下了弥天大祸,一时间,罗织罪名、栽赃陷害、大会批斗、诱供逼供、子女亲戚株珠遭殃,兄弟二人下放“改造”,判刑劳改,直至含冤去世,死于非命。
山雨欲来风满楼。先是在1957年春县里就派人前到碣石镇西门居民区搜集陈家的家庭经济材料,藉以罗织罪名栽赃陷害。他们认为要使陈家兄弟达到被处理定罪的目的,首先必须将其家庭成分打成地主方可罗列罪名,判罪有据。为达此目的,他们甚且让历史上仇视共产党,被我党打击过的敌对份子去组织虚构材料。将二十世纪20年代陈甦祖父时期的陈年老帐栽在陈甦兄弟身上,于1957年夏在居民区开会组织一些人围攻批斗陈悦(陈甦之二弟,其时陈甦和陈前均在外地工作),硬说陈家兄弟三人长期隐瞒地主家庭成份,逼迫他承认。陈悦据理力争:“我家根本就不是地主成份,他们所提出来的田亩数字是几十年前祖父时期的陈年老帐。祖父时期确是地主,但到了父亲时已经破落,并于1934年间患肺病去世。我们兄弟三人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年,十多岁时就给资本家打工和借高利贷作点资奉自己劳动半夜起床磨谷、翌日挑米到市场出售(当地称这种职业为“挨垄粜”),主要靠自己劳动来维持生活。大兄陈甦参加革命后,也仍然以教书为掩护,边教书边参加挨垄劳动,三弟陈前十四岁就参加这一劳动。大抵世上是不会有地主少爷十多岁就为人打工和半夜起床参加劳动的事嘛。故在土改时我家被评定为小贩,由于祖上留落有几亩土地因离家较远没有自己耕作出租给别人耕作,每年收取租谷数百斤,故1953年城镇民主改革时评定为小土地出租者(未有三版定案)。这是按照党的关于划分阶级成份的规定,根据解放前三年的经济情况,由群众来民主评定的,并于1956年由当地政府发有小贩户口证和厝契(即房产证)。而当时凡是地主户的是没有发给厝契的。以上情况是有目共睹明摆着的铁的事实。因而居民区这一步没有能够达到他们预期的日的,草率收场。然而对于居心叵测的人来说,他们是早已把陈家内定为地主成份的了。
与此相关联的还有另外两件事。其一是1952年间碣石镇第四街道办事处主任向陈悦借用一间房屋作为街道办事处的办公地点,声明只借二个月,因为当时陈甦、陈前分别在海丰、陆丰县城工作,不在碣石居住,陈悦出于支持街道工作的热情,便答应将房屋借给。但办事处主任不但不守信用,没有在借用二个月后退还,而且在未经陈悦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借给银行营业所使用;并长期占用不还。陈悦对此十分不满,多次向借用者索刚房屋,因此发生纠纷最后诉之法庭。1957年春陆丰县法院根据业权(此房屋是陈家自己产业,政府发有房产证)叛决借用单位应将房屋退还业主,判决人是当时陆丰人民法院庭长周仁,有判决书为证。其二是我和陈甦在建国初年均在海丰(我一度在陆丰)工作,1953年调粤东区党委供职。1956年奉调要前去中南局,途径广州悉中南局撤消消息,此后陈就留在华南分局组织部农村组织处,后在广东省委组织指导处先后任科长和副处长。我在华南分局和省委组织部任档案干事后调省妇联工作。就在1957年初陈甦因接到二弟陈悦来信告谓家里人我(陈悦结婚后添了小孩),老母亲在房屋中间过路处打铺白天将床板收起十分不便,经多次向有关部门索回被借房屋,没有解决,要求给予声援。陈甦获陈悦来信后就此致函当时的陆丰县长表示自己长期工作在外,不了解情况,请当地政府对此酌情处理。以上二事显然是既合情,又合理合法的行为,并且后来又在陆丰县法院依法判决将房屋退还陈家,陈悦胜诉。熟料因此却也变成肇事者构罪陷害的“罪证”。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就在批斗陈悦和陆丰县法院依法判决将房屋退回陈家之后不久,肇事者为了对陈家的继续进行打击报复和支持有关部门长期占用陈家房屋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于是乎便不择手段,无中生有,嫁祸陷害残酷斗争的步伐步步逼近。这些整人有术的左爷们一计未成,又生一计。翻阅陈前的一次申诉书中就有如下记载:“所谓‘法定’的地主成份是在1957年冬为了对付处理我家索回房产问题,急急忙忙通过一次当地镇政府的临时会议,毫无事实根据地捏造出来的。(原西门居委治保主任参加此次会议并透露过会议内容)镇领导人竟在些会议上信口开河,宣称陈甦兄弟家庭成份是地主,是土改和民改期间经群众反复评定的‘法定’地方成份……”就这样在此次会议中偷天换日,一槌定音将陈家于1952年和1953年按照党的土改政策先后由群众评定的小贩和小土地出租者成份全盘否定而代之以所谓“法定”的地主成份家庭。
就在此次镇政府临时会议前后陆丰县城就已传出了有人“揭发”法院将房屋判还陈家是“反攻倒算”。紧接着在1958年初春碣石镇长和县里派来的一名干部带着8名武装如临大敌前到陈悦家借口查户口要查看户口簿,陈悦便将珍藏着包在一起的户口簿与房产证拿出来给他们看。谁料他们看后竟要将两本证件一起带走。陈悦问他们为什么要带走它,回答是“以后才还给你们”,便扬长就走。翌日,镇政府才派人带来“户口簿”,(房产证被没收,没有拿回来)掷下就走。待陈悦细看户口簿时,换回来的那一本在家庭成份栏却填上“地主”二字(先前由当地派出所发的那本户口簿成份栏填的是小贩)。陈悦气极,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却也无可奈何,只留待日后争辨抗议就是了。
情状就是那么残酷,手段就是那么残忍,紧接着在此后三四个月的时间,从省到县到镇居民区又先后多次对陈家兄弟进行了围攻批斗、诱供逼供,硬要他们承认家庭成份是地主和长期隐瞒家庭成份。如在当时的省委组织部批斗陈甦时就说:“你的两个弟弟都承认了,你还不承认”,而在陆丰县城直属党委主持批斗陈前和在碣石批斗陈悦时也以同样口气威吓欺骗他俩。然而真的就是真的。假的就是假的,陈氏三兄弟谁也没有被压服低头认“罪”,承认家庭成份是地主。
凭心地说,当年在陆丰县城和碣石镇西门居民区主持和参加批斗陈前、陈悦兄弟的本地干部、群众当中,一种人是保持缄默,一种人可能对陈家经济情况不够了解,但不少人都是五乡本土或是师生、同学关系,他们对陈家兄弟及其家庭经济情况是心知肚明的,只不过是慑于当权者的淫威或趋炎附势,不敢坚持真理、坚持正义而不得不附和着去批斗罢了。这在事后有些人也为此吐露了当时的尴尬处境和负疚之情。
黔驴技尽,绝招且绝。当年那些凭借其手中权力倒行逆施的当权者,为了达到其对陈家兄弟的无情打击,残酷斗争,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便不惜枉法妄为,祭起那高压政策,利用非法的司法行政手段,悍然对二陈进行了肆意迫害;1958年5月当年的省委组织部就按照陆丰方面炮制的黑材料对陈甦冠以“出身在陆丰县碣石镇的有名的大地主兼商业资本家的家庭”、“长期有意隐瞒地主家庭成份”、“支持指使地主家庭反攻倒算”等等莫须有的罪名,作为“混进党的阶级异已分子清除出党,撤消一切职务,由十四级降为二十级下放农村、林场劳动”;同年6月陈前也被陆丰县委当作“反攻倒算的地主分子清除出党,清除出革命队伍”;6月18日被陆丰地方法院以反攻倒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送罗家渡劳动改矿劳教。
我作为陈甦的妻子,中共党员,与二陈案件毫无关系,也没有受过任何处分,同时我也坚信二陈家庭成份不是地主,陈甦不会是阶级异已分子,冤案迟早必然会得到澄清昭雪的。然而,由于当时组织上向我一再施加压力说什么“你是共产党员有责任跟陈甦一起下去可以帮助他”。云云。这也许是一种推卸包袱的阴谋诡计。尽管这种要求是没有道理的,但我又考虑到从照顾陈甦生活起居和身心安康出发,也就忍辱负重,携儿带女与他先后前去阳江县双捷公社和乳源五指山林场劳动“改造”。在林场我虽然工资照领,其实也是等于被撤消职务,在林场医院药房做些杂务工作罢了。
陈甦1958年蒙受不白之冤,悲愤难平,曾多次向党组织申诉,要求复查。而当时的省委组织部对其申诉不予理睬,为此陈甦积愤成疾,患了鼻咽癌,后经治疗,病情有了好转,又在1970年间要求复查,却被当作“翻案”,作为“坏分子”处理,再次遭受打击和折磨,又导致癌症复发,由于得不到应有的治疗,终于在1975年8月含冤去世。
陈前刑期结束于1965年离开罗家渡劳改矿后由于妻离子散、贫病交加,生活来源和医疗条件均无出路和保障,处境极为悲苦。他在1975年的一次申诉书中写道:我当年属党的支委、总支委员、在支部、总支讨论对我的处分过程和决定时不给我参加,开除我出党、出队的处分材料没给我见面,判劳改的材料我更是不知道,处理上不是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
1958年,我被送往本省罗渡劳改矿参加井下采煤重劳动,矿井里七年的长期间肺部吸进了大量的二氧化碳粉尘,在劳改就业期间患上了职业病。而今已是三期矽肺合并结核、肺气肿(经省职业病防治所做过诊断)本来按国家规定,矽肺病人的工资福利、医疗等费用是由国家开支的,但由于我过去所受的处理未得澄清,也就不可能享受劳保待遇。一身职业病,借尽卖尽也无法治好这病,因为晚期矽肺失去了劳动力,多年来治病费用和生活来源多数是依靠亲朋好友救济,这点又使我不得不向党组织要求分清矛盾性质、解决治病费用和生活出路。……
多年来我重病在身,生活无所依靠,我在极端困难的处境中仍本着相信党相信群众相信政策,十七年如一日从不干坏事、不搞非法活动,只望早日得到澄清,希望毛主席的革命路线把我解放出来。
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万岁!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万岁!
报告人“陈前”
(按:此信因是草稿片段,没有收信单位和发信日期,从信里内容揣测,似是在陈甦逝世后的1975年秋冬期间写的,也是他最后一次申诉)。
读着陈前的这段申诉,人们仿佛在听到一个蒙冤受屈的儿子在向哺育他长大成人的母亲的呼号、在哭诉,多么希望党组织能够伸出支援之手去拯救他,帮助他分清是非,解决濒临绝境的倒悬之危和燃眉之急。遗憾的是那个“史无前例”的“只有我说,没有你说”、“强权乐倒真理,野蛮凌驾正义”的年代,任凭你怎样申诉,也是石沉大海,冤没能伸。
回想起来,陈前在写这份申诉书期间,我尚在乳源五指山林场,因值陈甦逝世前后,心乱如麻,况且交通不便,人各一方,情况不尽了解,所以当时对陈前的照料是很不够的。着实感到愧疚。临近丙辰春节,我抽时间回家乡一趟,看望老人和陈前他们。而其时陈前病情已日益严重。
1976年2月2(丙辰正月初三日)陈前垂危,我跟随用单车载着他前往碣石镇玄武山医院抢救,在路上,他用微弱的声音连呼“关键,关键”意思是说“我不能死,我有冤情。”然而,天不从人愿,就在距离他哥哥辞世半年之后的当天晚上溘然长逝。
父亲有“罪”,殃及子女亲属,我的大女儿陈朝红,在林场中学学习期间,品学兼优,后来报名到海南岛参加生产建设兵团。在那里曾作为入党对象,准备吸收参党,就因为“家庭成份”问题被卡住了,直到1980年后老陈的问题平反昭雪才解决。我的三弟徐敬正1961年参军,身体合格是乙种水兵(海军),也因社关问题,只穿了三天军装就被退回家。四弟徐敬德1964年参军,属丙种(陆军),也在新兵连集中三天后被武装部退回。尤其令人悲愤莫名的是我的二弟徐敬明(共青团员)1958年招工人新丰江水电站当电焊工,1961年也因查出姐夫问题而被赶回家。后来又在陆丰县城化工厂当临工(搞电焊)不久又因上述原因被辞退。敬明无幸遭此层层打击折磨,身心受到极大摧残,最终导致精神失常,患了精神病,至今还在街头乱闯乱叫。
言念及此,又怎能不为在历次政治运动,尤其十年浩劫“左”祸横行期间,被乱批乱斗打成“牛鬼蛇神”及其受株连的亲朋故旧们的悲惨遭遇淌下一把辛酸泪。怎不对曾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遭受肆意践踏而被蓄意嫁祸陷害的陈家兄弟和同志们感到痛心疾首。
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春风吹拂着神州大地,根据全会公报指出“解放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循毛泽东同志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只有坚决地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才能够巩固党和人民的团结,维护党和毛泽东同志的崇高威信。我又在1978年冬至1981年春先后向习仲勋、杨尚昆、龚子荣、任仲夷几位省委领导人与及陆丰县委监委等单位多次申诉,要求对二陈问题平反昭雪。期间一些在韶关、河源、湛江等地的老战友如叶佐恕、赵衡、温端浩等也先后致函、打报告给省委组织部、为陈甦鸣冤叫屈,要求平反。原海陆丰人民自卫队东北大队大队长、陆丰县副县长叶佐恕义愤填膺地提到:“陈甦同志因病含冤而死,沉冤二十年,知情人无不同情,他是带着一颗红心两顶黑帽而死的。”他在用大量事实实驳斥了那些造谣污蔑、栽赃陷害的谎言之后,旋而指出“当年中共地下党海陆惠紫五特委驻海陆丰特派员李果和陆丰县委书记刘志远曾先后长期驻在碣石镇,而李果夫妇则长期住在陈家和陈甦联系密切,他们都是斗争历史很长,久经考验、立场坚定、观点明确、经验丰富而又精明的领导人。设使陈家真是“有名的大地主兼商业资本家”的话,陈甦是决瞒不过他俩的,他俩也决不会对所谓隐瞒家庭成份的陈甦如此重用,并且在解放后继续重用的。
1979年春省委批示组织部和责成陆丰县委、县监委对二陈的案件进行复查,省委组织部旋而派出了工作人员下去陆丰。为了协助调查人员和陆丰县监委开展工作,我也要求前往陆丰,一则可以在当地发动知情人如实提供证明材料;二则也可以了解当年被碣石镇长拿走的小贩户口证和房产证的下落。结果在县地财和碣石镇政府、镇地财等有关部门同志大力协助共同努力下,发现和揭穿了两个秘密:一个是当年镇长此地无银三百两消灭真小贩(房产证)的杰作;另一个是碣石派出所偷梁换柱两本帐,制造假地主(户口册)的奇闻。而这两套绝招却是一而二,二而一互相适应,狼狈为奸,上下串通为非作歹的创举。其枉法害民的本领之“高强”,手段之毒辣,也真够令人叹为观止。原来,当年被碣石镇长没收的那本房产证经过县地财干部在碣石地财翻阅了几天后才发现是被拿回去与原来房产证的存根放在一起并在空白处写下“该证作废”四个字,却没有人签字盖章和说明作废原因。很明显这是当年镇长为了消灭陈家的小贩家庭资格而把他的房产证也“消灭”了。难道一本由省长署名经法定手续核发的房产证可以随心所欲的“该证作废”吗?试问民主法制何存?良心道德何在?!大家知道,当时的地主户是没有发房产证的,既然先前已给陈家发了房产证,也就说明陈家并不属地主户口。当年的镇长等此举岂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无法无天、自欺欺人、欲盖弥彰吗?
为了弄清碣石派出所有关陈家户口记载的情况,我曾跟镇政府搞组织工作的同志一起去派出所看个究竟。当我达到派出所办公室时见张在看一页“陈前”的户口册,我趋前一看,这个“陈前”的阶级成份栏填的是地主,其田亩面积是几十亩(记不清),而陈甦家的只有几亩,该页户口册的年月日是以阿拉伯字书写的,而一般都是用楷书(大写)来书写的。更匪夷所思的是附有另一种笔迹和不同颜色的一行小宁,写着“徐茜是地主婆”。天啦!这真是别出心裁、花样百出。后来查清,这个“陈前”与陈甦三弟是同一居民区又同姓同名,家庭成份确是地主,是已在土改期间自杀死去的。陈甦三弟陈前,兄弟中排行最小,解放前三年尚未成年,按土改大法怎么可以作为“户主”立名(陈前)评定其家庭成份呢?如此露骨假象,岂不令人啼笑皆非,矛盾百出。很明显,这页户口册是在陈前上书中央之后,中央将报告转到地方,陆丰某些当权者为了对陈前的打击报复,挖空心思、偷梁换柱、移花接木,为掩人耳目、混淆视听,以供某些不知详情者调查了解时之用的假地主户口册,另据调查在派出所的总户口册中,陈家的成份栏是写着“破落地主”几个字的。这也是不按照党的政策,没有经群众评议和本人参加的情况下被内部划定的。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了解,我将情况及时整理向陆丰县监委和省委组织部调查人员汇报,同时,还在陆丰县城和碣石镇发动一些知情者写了证明材料以供组织参考研究。省委组织部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复查结果,否定了加在陈甦身上的一切罪名,并经省纪委审议,省委批准为陈甦平了反。撤消1958年给予陈甦开除党籍、撤职、降级处分决定;恢复其原职务和工资级别,恢复党籍,恢复名誉。1981年10月间并举行了陈甦骨灰安放仪式。1980年陆丰县委组织部、县纪委、陆丰县人民法院、碣石镇委等单位也对陈前冤案进行平反昭雪,否定加在他身上的所谓“反攻倒算”的罪名,明确家庭成份是“小土地出租者”;撤消1958年法院判决决定,恢复党籍、恢复名誉,并对补发埋葬费和老母亲的抚养费等均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发和安排。然而,此刻已是人亡花落多时。至于二陈冤案的前因后果和惨痛教训,也许是由于十年浩劫,冤案如山,“宜粗不宜细”等原因,也只是寥寥数语,语焉不详。
二陈离开我们将近三十年,他俩的音容举止,常常萦绕脑际,也给我们留下了许多令人难忘的思念和回忆,更激发着人们对历史和现实的联想和思考。
在二陈各自的革命生涯以至身处逆境时刻,可以说都是具有坚定的信念和高尚的情操,都表现出一个共产党员对党对革命事业的忠诚和热爱。在那黑云乱翻、风雨如晦的1948年10月,时任中共陆丰东南区指导员的陈甦周旋虎穴,临危不惧,由于叛徒告密,国民党陆丰县长赖舜纯率兵包围陈家搜捕陈娃,因我地下党耳目众多,陈已经事前闻讯,迅速处理好文件资料,联系好留守同志,布置好交接工作后便立即撤离住所。敌人扑空后,便封了陈家的门,家产被抢劫,随之对陈悬红通缉,1974年10月间陈甦重病在身癌症复发,犹自没有忘记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和惦念着党的事业和党的荣誉,这时候他曾给我捎来一信,信里谈到:“万一我病死了,虽远不及‘重于泰山’也绝不是‘轻于鸿毛’。唯一使我放心不下的是过去的问题未搞清楚,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于党的事业不利。我希望党组织能把问题彻底弄清楚,在我死后的墓碑上面写上“共产党员”,则我“虽死之日,犹生之年。……”。我受“处分”后一直至1969年有人大放厥词,分裂党、破坏党的团结,造谣污蔑,胡说什么碣石党(包括我解放前负责的陆丰东南区党组织)是“地主”党,这就使我感到不弄清楚问题,责任重大。(徐按:文革期间,陆丰有人造谣污蔑,胡说什么中共陆丰河口地下党是国民党,碣石地下党是地主党,八万地下党是土匪党。此事在三中全会后中共陆丰县委已发文给予驳斥和澄清。)信里接着说:“个人问题,渺沧海之一粟,尽可不去考虑它,想起革命事业,越想越心绪沉重,越想越感到不安。”他要我“尽快把我要求组织彻底弄清问题的请求反映给组织”并鼓励我“不要担忧,我不一定最近会病死,我仍有和病魔作斗争的信心”。字里行间充分表现出一个革命战上的责任感和自豪感。
“我爱乳阳山,犹恋海丰洋,山高长栋材,洋广浪翻天”。这是1964年陈甦在乳阳林场时写的《忆海丰》遗作中的一首小诗。陈甦在乳阳林场任营林队长十多年期间,尽职尽责,与林场职工情同手足,亲密无间。一次他在山上劳动,腰扭伤了,不能走路,一位职工从山上到山下几里路背着他一直背回家里。几年前我们曾专程前往林场去看望场友,在三工区老职工柯澄润指着前面一片成长起来的杉木树林深情地对我说,这就是老陈留下给我们的“手尾”(意即纪念信物)。
陈前是一个勤劳俭朴的铁汉子。原则性强,勤学习,不苟言笑。在他短暂的一生中竟然有长达七年之长的时间在恶劣条件的煤矿井下渡过的。因而导致身染“矽肺”。服刑结束回去,因妻离子散,贫病交加,在极端困难情况下,仍然以一个共产党员的准则来要求自己,直至生命的最后一刻,其精神确是难能贵的。
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们从二陈历史事件中可以看到,不论是陈前向中央上书言事,抑或是陈悦向街道办事处和银行索回长期被借用占据的房屋,还是陈甦致函陆丰县长反映情况,要求据情处理房屋问题,都是模范地履行一个共产党员和普通公民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任何违法违纪之嫌。反观当年陆丰县和碣石镇某些当权者为了对陈家兄弟进行打击报复和支持某些单位长期占用陈家房屋,竟然不择手段,包藏祸心,制订三个“内定”(即把陈甦家庭成份内定为“破落地主”,把陈前内定为“右派”,把我内定为“地主婆”)以至无法无天公然窜改“土改法”,改变真小贩,制造假地主。不断挑动、组织群众对陈家兄弟进行批斗迫害,直至被横加罪名,撤职、开除出党、出队、下放“改造”、判刑劳改、必须置之死地而后快。凡此种种所作所为都是在思想上的主观唯心主义,组织上的宗派主义和作风上蛮横霸道军阀作风,极“左”路线的具体表现,是人治代替了法治。
不难想象陈家兄弟蒙冤遭害,其时正值全国反右运动前后和陶铸入粤,广东掀风鼓浪大反特反地方主义之际,在那“右”是立场问题,“左”是方法问题,宁“左”勿“右”思想指导下,抓辫子、扣帽子、打棍子,铺天盖地,岁无宁日的历史环境政治氛围中,很多地方干部惊心动魄、人人自危,人们三缄其口,自顾不暇,而陈前竟敢为党的利益、人民的事业,置自身得失于不顾,直接向党中央上书言事揭发弊端,反映了当时陆丰地方的工作情况与干部情况,尤其是军地(军队干部与地方干部)关系。陈前此举就是无异是在太岁头上动土,摸了老虎屁股,这在当年陆丰干部队伍中是极少人能做得到的。我们深切缅怀二陈,追思既往,更见其赤胆忠心,据理依法。这在今天强调依法治国,以人为本基本方略的实施中,愈益显示其秉公无畏,为党为民的高尚品格。
在二陈生命后期也即十年浩劫,文革祸害肆虐期间,其时他俩已先后被剥夺了党员、公民以至生存权利,饱受摧残迫害,直至贫病交加含冤死去。对于文化大革命,胡乔木在《对“文化大革命“要作出从历史到逻辑的总结》,一文中有如下一段叙述:“在全国范围停止了宪法和法律的作用,从国家主席到所有公民的人身自由没有了,抄家、抓人、打人、斗争。这件事一定要讲,宪法和法律废除了,这是大事变,是不能容许的,一定要大书特书!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侵犯了党的权利,党员停止组织生活,在群众中公开宣传多数服从少数。所有这些事情,说明“文化大革命”是怎样荒谬绝伦,怎样叫人没法在这个社会中生活了”。(载《同舟共进》2004年第8期18页)充分表达了作者对“文化大革命”的良知和义愤。
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一文中曾经指出: “我们要创造民主”的条件,要重申“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1992年他在《南巡谈话》中又指出:“‘左’带有革命色彩,好像越‘左’越革命,‘左’的东西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可怕呀,一个好好的东西,一下子被搞掉了。右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左’也可心葬送社会主义。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今天我们要从对二陈的历史事件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从思想上加强反对“左”防“左”的认识,以实际行动促进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以告慰二陈在天之灵!
2003年9–10月初
2004年2月修改
2004年8月重修于广州寺右寓所
扫一扫分享该新闻